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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市政府“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方案的具体举措

2022-04-27 13:18:39

  为贯彻《沈阳市 “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方案》中有关管道气用户的优惠政策,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对全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燃气用户给予补贴的函》和《关于落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燃气用户)生产经营负担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具体实施相关惠企政策,减轻政策惠及管道气用户的生产经营负担,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如下落地举措:
  【政策1】为“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管道燃气用户核算3月份燃气费10%的额度。
       具体实施方式:
  1.通知用户。各区域燃气公司通过电话、微信、通知单等方式告知企业用户。
  2.意向申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有申请意愿的,7日内将申请表(附件1)提交至区域燃气公司。区域燃气公司为用户核定3月燃气费金额,并告知用户。
  3.填报资料。燃气集团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正式申请提报平台及方式后,通知用户按要求提报相关资料。
       相关说明:
  我公司采取先用气后结算的管理模式,疫情原因停供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月份所产生的燃气费主要于4月份抄表收费时呈现。我公司以4月份抄表用量数据作为统计依据,计算3月份燃气费金额。对于双月抄表的用户,将按照3月或4月的抄表量除以2,计算用量和燃气费金额。
  使用远传表的用户,我公司应用远传系统回传数据计算3月1日至3月31日的燃气费金额。
  3.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燃气集团仅负责对申报优惠政策的燃气用户进行3月气费10%金额的核算,供有关部门核定。
  【政策2】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微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日。
  具体实施方式:
  1.通知用户。各区域燃气公司通过电话、微信、通知单等方式告知企业用户。
  2.提报申请。燃气用户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且有延期交费需求的,可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区域燃气公司申请延期交纳,延期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审批资料。区域燃气公司审批通过后,3日内反馈用户,给予延期政策。
  【政策3】连续6个月无欠费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12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使用IC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不包含此项内容)
  具体措施:
  1.通知用户。各区域燃气公司通过电话、微信、通知单等方式告知企业用户。
  2.提报申请。燃气用户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及预交费额度下调标准的(欠费定义与沈燃发[2019]26号文件一致),可申请相关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3。
  3.审核资料。区域燃气公司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于3日内反馈用户。通过审核的用户,区域燃气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燃气预付款按月冲抵燃气费至规定额度。如未通过审核的,区域燃气公司向申请企业反馈原因。
  【政策4】燃气气费积分转存
  具体措施:
  1.燃气用户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可申请参与积分政策。
  2.每月中小微企业抄表后,用户预存气费抵消欠费后的剩余金额按照银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气费奖励。
  3.已申请政策1的小微企业无需填写政策4的申请表,待政府与燃气集团对接用户名单后,燃气集团主动与名单中的小微企业联络确认是否申请燃气积分政策。
  4.中型企业及未申请政策1的小微企业,请填写附件4,燃气集团审核通过后次月将燃气积分转存至用户账户中。按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申请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2)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全年缴纳人数没有变化的,仅需提供12月份的)
  【时间安排】
  根据政府文件的要求,上述政策实施分为两个阶段:
  1.集中受理阶段:4月15日—5月15日,燃气集团负责通知燃气用户,并集中受理符合条件用户的申请。
  2.持续开展阶段:5月16日-12月15日,针对集中受理阶段遗漏的用户,或认定存在分歧的用户,我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补充3月气费补贴的补充名单;以及继续执行中小微企业的气费延缓、预收款减免及预存积分政策。
  本公告未尽事宜,本着公开、公正原则妥善处理,确保政府政策落地。各燃气用户对上述政策由任何疑问,可致电燃气集团24小时服务专线96177,由其安排专人进行问题解答。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docx
附件1:燃气费用补贴申请意向表.docx
附件2:中小微企业延缓交费申请表.docx
附件3:燃气预付款额度调整申请表.docx
附件4:中小微企业燃气气费积分转存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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